《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民法典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
(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综上所述,继父母和继子女虽然不具有血缘上的关系,但是具有合法的拟制血亲关系,在继父或继母眼中,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收养,且这种收养不受限制。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什么特殊规定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