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的。
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也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也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婚姻只有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其婚姻才不受保护。无效婚姻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1、婚姻只有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其婚姻才不受保护;
2、自始无效是从开始以婚姻关系生活起计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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