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些疾病不在发病期,可能根本发现不了,比如精神分裂症。有些疾病即使有婚检,也可能有窗口期,比如艾滋病,就是高危性行为后,有一段时间HIV筛查为阴性。而且,对于这类涉及隐私的疾病,无法寄希望于医务人员主动告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对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这一限制,意味着婚姻将进入“自审自查”的时代,法律不再帮你把关,更要自己擦亮眼睛。
(一)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
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
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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