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权力,收养法规定禁止转送养、再送养。
根据法律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及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他们都对被收养人享有监护权,并也在履行监护职责。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及相关问题,相信您对此已有所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咨询,欢迎登陆找法网,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