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协议优先的原则,尊重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协商不成的则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进行分割:
(一)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双方平分婚内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也承担同等的债务;
(二)应当遵循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性的利益,对于弱势的女性适当多分,并且需要充分的考虑未成年人所享有合法权益,着重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花销;
(三)应当从有利并且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般情况不能损害共有财产的效用以及其价值,比如轿车房产等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对价补偿;
(四)应当遵循不能滥用的原则,分割的财产必须属于当事人双方,对于公共财产或者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第五如果出现一方财产在共同生活时发生的损害灭失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不给予补偿。
我国相关的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夫妻之间是必须具有抚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以及遗弃。同时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款有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抚养的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就被称为遗弃罪。遗弃罪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享有的平等权利。
离婚后,也可以起诉要孩子的抚养权。具体表述为:离婚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具体来说,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之后,父母对于子女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以及义务。换句话说,如果出现了特殊的情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具体来说,分为以下情况:
(一)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身患重病或者被认定残疾人,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二)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孩子已满8周岁,愿随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其他司法解释规定能够变更孩子直接抚养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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