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债务的由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个人债务是不能执行配偶个人财产的,所以个人债务不能拍卖配偶个人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该执行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配偶并没有帮助其偿还的义务,但是该笔债务经鉴定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如何裁定属于配偶的个人债务的介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