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第二,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彩礼的性质属于男方给女方的赠予,是以结婚登记为必要生效条件的,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结婚了,那么彩礼就已经赠与了。根据我国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后接受的礼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彩礼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的。
要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该债务不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该债务无论如何是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非该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产生之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时候的婚前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二)该债务是由夫妻一方对外明确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所借,并且在债务发生时第三人明确知道该债务是个人债务。
(三)该债务应由借款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而不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所以理应不能由另一方的财产偿还,即使起诉到法院,作为个人债务也只能执行由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能涉及夫妻关系中另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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