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有两种方式。
(一)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和成年被收养人可以约定解除收养关系。
(二)是不能达成协议,可以上诉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双方必须是完全有能力的人;第三条由夫妻共同决定解除收养关系时,由配偶共同决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上诉人民法院解决。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决定解除不成功的判决。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收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约定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首先,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关系着收养人、送养人,特别是被收养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收养协议和解除收养协议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或收养人与成年养子女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心的、自愿的,不受外力左右的。
其次,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也就是说,采用哪种方式建立收养关系的,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还采用哪种方式。但有一点需加以说明的是,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须当事人亲自办理,而不能委托他人。
在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是公证手续,同理双方在解除抚养关系时,也是需要当事人双方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抚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时也是需要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在办理抚养手续时使用了何种程序,在解除时也是要用相同的方式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本身就是通过一种法律行为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有建立的时候也就可能出现解除的情况。而需要解除收养关系的话,也必然要按照规定来操作,并不是当事人随便说解除就可以马上解除的。《民法典》中就这方面的内容也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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