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由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具有对外效力,故要求约定夫妻财产制必须遵守三项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要求约定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只能是夫妻财产的所有关系的约定。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着重强调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不得借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剥夺一方的权利,也不得免除一方的义务。任何违背公平原则的夫妻财产契约,都是无效的。
(三)合法三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约定上,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为无效;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强行法的的规定,凡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也一律无效;借夫妻财产契约规避法律的,亦一律无效。
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因当采取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在男女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的有效,合法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
普通意义上的协议,可以口头约定。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特定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言下之意,口头约定无效。因此,“甜言蜜语”中听不中用。
(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的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处理,即依法认定夫妻财产的性质。当然,这些规定一般只有在离婚时用得着。
(三)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仅在夫妻之间有效
首先,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效力能在多大范围内有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般地,该约定仅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债务的担保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不能因为夫妻财产约定而免除对债权人(第三人)的连带责任,除非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根据约定财产份额,一方以自己的份额承担偿债义务。
(五)逃债协议无效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协议效力的问题,此处单列出来,主要是因为这种协议很“受欢迎”,当事人也存在误解。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同时约定夫妻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企图逃避债务,该约定无效。
(六)夫妻财产约定应囊括的元素
除了具有普通协议的元素外,夫妻财产协议还应当具备:被约定财产的属性、财产份额、是否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等款项;必要时,可以对财产分割方式作出约定。
(七)夫妻财产约定的谨慎性
很多时候,情到浓时,一方(往往是男方)慷慨激昂:所有的财产归你!说说可以,可千万别形成书面材料。变相的约定包括:一方给另一方“借条”,如果该借条具备合法性及基础事实,法院可以支持对方的还款请求。
(八)财产约定不能直接对抗房产证
夫妻约定房产归谁,如果房产证在婚内取得,这种约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房产证系一方婚前财产,问题就复杂了:我认为,需要先经过法院确权之诉。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不系统、尚不完善,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公证人员在依法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时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约定还是需要谨慎而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我们知道,夫妻双方需要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