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2-03-12 14:02: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都知道,如果有人是因为胁迫或者被他人威胁才结婚的,这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

  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利用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事件屡见不鲜,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冒用假证的婚姻无效。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途径。根据实际出现的案例,遇到伴侣利用假证登记的婚姻,受害方经常会选择三种方式来维权,即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对民政部门的过错提起行政诉讼、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政部门只对受到胁迫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婚姻可以撤销。

  二、婚姻无效不应当结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我国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两类:

  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属,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的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未到法定婚龄就是指男方不满二十二周岁,女方不满二十周岁。

  三、民法典婚姻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一)重婚。我国从西周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重婚的,应当认定婚姻无效,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当然构成重婚罪。无配偶的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对方有配偶来区分主观上的恶意和善意,也是决定其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区分标准。具体来说,如果无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是恶意的,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不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龄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皆无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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