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现象的发生。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现象的存在,中国是一个严格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不允许一夫多妻制。因此公民在第一个婚姻没有解除之前,不能与第三者构成另外的婚姻关系,不然该段婚姻算无效。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果有婚外配偶,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会登记办理。
(二)存在“近亲“”的情况
禁止近亲结婚是指“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原因是生物遗传学和对伦理道德的禁止。在《婚姻登记条例》的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中,如果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办理。
(三)患有医学上的生理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5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如果有患有性病、癫痫病、精神病分裂症、精神狂躁症和恶性传染病等等疾病的情况,即使有想要结婚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则禁止结婚”。有如 未经治愈的麻风病人、遗传性疾病和患有传染病、遗传性精神患者和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者等等,这种情形禁止通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提到“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因此患有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精神患者尚未能治愈,此则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人,禁止结婚。
“女性不得低于20周岁,男性不得低于22周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结婚年龄要求, 并且 不以虚岁计算,而是 要以周岁计算,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男女双方都必须同时达到法定年龄,不能一方达到法定年龄另一方没有达到,也不能男女双方同时没有达到。
无效婚姻不能撤销,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主张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分居两年” 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如果您只是满足以上的条件之一,由于不具备上述的条件,法院不会受理离婚的,关于分居应该达到2年以上的时间限制,必须是连续的时间,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则偶尔分居,这样的情况法院也不会认定的,在分居的前提下必须是因为感情问题,确实查明是因为感情破裂,确实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了,离婚程序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还有挽回的余地,和好的可能,法院也会判决不予离婚的,所以关于诉讼离婚的时候,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关于夫妻感情问题的举证,需要举出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却是已经破裂,并且无和好的可能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民法典的哪些规定的相关知识,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经过登记的婚姻都是有效的,还有其他无效的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