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不给抚养费和是否可以给孩子改姓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他不给抚养费,你可以根据离婚方式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你要给孩子改姓名的话,那就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离婚后如果男方不直接抚养孩子则必须支付抚养费,除非具有下列情形,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一)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二)一方因病或伤残。
(三)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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