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法典》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民法典》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根据目前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对这一规定,应做如下理解: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它不一定是人们的最佳结婚年龄,更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所以法律在规定了法定婚龄的同时又做了关于提倡晚婚晚育的规定。
(一)首先,根据我国法律,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其次,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
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
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三)最后,我国法律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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