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结婚彩礼什么时候给,那需要看男方什么时候给了。本来法律就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也就是不支持彩礼,那就更不可能规定什么时候给彩礼了。彩礼属于赠与,至于什么时候时候赠与,需要看赠与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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