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以下几种特别规定:
(一)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要取得子女生父母的同意;
(二)收养继子女不要求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三)不要求继父母有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抚养关系,不是收养关系。
对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
(一)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二)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四)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要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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