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三)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四)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五)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六)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补办结婚证登记日期是补办当天的日期,如果是补领结婚证时是原结婚登记日期。
补办和补领的区别:补领是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结婚证丢失或损毁去原发证机关补领结婚证;
补办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没有及时登记,需要结婚证时才去补办的结婚证。
(一)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三)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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