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22 16:21: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是什么?需要满足的特殊收养条件是什么?相信大家对此是有疑问的,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一、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民法典》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一)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3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3项,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民法典》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民法典》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四)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3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3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从《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了解到,要收养孩子还需要办理收养手续才行,而一般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是在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此后收养关系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而在被收养人尚未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过要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话,则属于例外情况。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收养的子女要是年龄超过了8周岁的,还应该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关于收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需要满足的特殊收养条件是什么?

  需要满足的特殊收养条件包括男性收养女性儿童需要相差40周岁以上等,由于特殊收养的种类不同,因此,其条件也有所不同。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母双方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的法律知识。 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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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程序
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
收养关系成立的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①须当事人同意。 ②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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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收养手续问题: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收养关系一定要去公正?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如何认定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可以自愿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以及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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