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共同财产的:
(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财产。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不可以私自卖掉。如果夫妻没有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私自卖掉属于无权处分。
同以往的规定不同,民法典婚前买房的相关解释明确说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不在作为共同财产。同时,2013新民法典全文中还首次出现了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属于私有财产,归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前买房相关条例还指出,一旦双方离婚,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参与还贷离婚时可视情况获得一定的补偿。具体为:
(一) 房屋登记在其中一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登记者的个人财产。
(二)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财产折款所购买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出资方。
(三)如果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只登记在一方且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这是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的,可以产。
(五)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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