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会判决在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是因为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而已。
(三)即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万,而且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体赔偿数额没有明确量化标准,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过1万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没有直接关系。
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方有婚外情过错能作为离婚理由,但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调解无效;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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