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主张返还方进行举证。法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有:
(一)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结婚。此种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很明确,接受彩礼的一方可以返还彩礼,难点在于彩礼应如何认定。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1、给付财物有缔结婚姻关系的预期。
2、给付的财物超出了一般礼品赠与的范畴。
3、给付财物的接受方一般应是对方父母。
满足以上3个条件,那么原则上会被认定为彩礼,在双方没有
结婚的前提下,接受方应该予以返还。
(二)给付彩礼后双方结婚,然后又离婚。法律对在此种情况下
彩礼的返还有严格限制:
1、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却未共同一起生活。
2、婚前给付的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上两种情况的适用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确定需要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会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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