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二)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三)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四)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五)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一)现行《民法典》并未规定不许要彩礼,只是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彩礼收取后需要将彩礼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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