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主要依据夫妻婚姻关系是否处于存续期间,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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