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一)主体只能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
(二)侵权行为包括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的侵权;
(三)侵犯的对象一般是夫妻感情;
(四)一般提出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无过错方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二)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三)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四)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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