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不是一定要在领结婚证的地方,在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即可。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起诉离婚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决定方作为原告,去本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书底稿,起草起诉状;
2.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财产清单及其它证据材料,复印留底,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到法院立案庭。
3.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应诉(即送达起诉材料)、向双方下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4.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主张由谁抚育、抚育费用的承担)、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
5.开庭。
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找法网提示,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