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约定不一定要做公证。不做公证也是有效的,但是公证后具有很高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以下这些: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应遵守的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即婚姻当事人在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任何订立“约定”、“协议”、“合同”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无须论述。
2.公平原则。遵循这一原则以防止夫妻财产约定中的显示公平和不公平,在我国的婚姻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在夫妻财产内容约定的中适用公平原则,更应当着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着重保护妻的财产权益,找法网提醒您,在约定选择夫妻财产所有关系形式时,要特别注意歧视,侵害妇女财产利益的夫妻财产制,女方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社会也有这种责任。
3.合法原则。约定夫妻财产的合法原则,要求婚姻当事人在缔结夫妻财产契约时,必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