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更新时间:2022-09-19 16:31: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的确定是按当事人有稳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没有稳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的经济能力确定。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确定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三、抚养费无力给付怎么办

  抚养费无力给付的处理方法是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找其他方式补偿。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找法网提醒您,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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