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的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那么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也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找法网提醒您,法院有权对协商的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呢可以依法另行单独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至于探望次数,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也不尽相同。没有对于次数的明确法律规定。
子女抚养费可以请求一次性支付。 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