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诉讼离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离婚诉讼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审结,与是否异地诉讼没有关系。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找法网提醒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