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找法网提醒您,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有: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可撤销的婚姻撤销之前婚姻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还具备正常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撤销之后是婚姻没有效的,当事人之间不具备正常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财产的处理可以双方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