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债务的处理是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找法网提醒您,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由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先偿还。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一方归还债务后,有权依据生效的判决向承担责任一方主张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