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遗弃家庭成员的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一般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对于这一类家庭成员,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就使得遗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找法网提醒您,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遗弃罪的处罚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