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彩礼返还主体的确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父母等。彩礼不仅涉及婚姻男女双方,还涉及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而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又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审判务实中争议较多,有的列婚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有的列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返还主体,有的列对方婚姻当事人和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共同返还主体,做法不一。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还是离婚纠纷之中,均以彩礼的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这不仅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有助于解决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所出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案件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彩礼不一定需要退还,退还彩礼需要满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条件。找法网提醒您,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请求返还彩礼的时效是三年,因为彩礼不属于特殊诉讼时效范围,并且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彩礼的诉讼时效作特别规定,所以适用一般诉讼的时效,时效时间是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