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必须在领证的地方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必须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完成离婚手续。找法网提醒您,若双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8.颁发离婚证。
法院判决离婚之后是不需要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依法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