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贷的处理一般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借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内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判断:
1.如果是非法债务,比如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一方参与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2.是否夫妻共同签字,共同签字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3.如果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补签或事后追认,也属于共同债务;
4.如果一方签字,且所负债务额度较小,亦属于夫妻公共债务。
5.如果一方签字,且所附债务额度较大,超过夫妻日常所需,则债主必须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有举债的合意,否则只能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找法网提醒,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
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