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不让见孩子可以经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或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方式可以变更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由其定义可见,探视权涉及父、母、子女三方人身性的权利义务,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探视权的长期性。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除非被剥夺权利或是自愿放弃,通常认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可探视子女直至子女成年。
2.探视权的非绝对性。探视权的对象是子女。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个人意志也在不断成熟,逐渐具有了自主决定的能力,如果此时子女不愿接受父或母的探视,找法网提醒您,基于尊重个人意志自由的原则,父母就不能当然地行使其探视权。
3.探视权受环境变化而具有易变性。探视权是一项长期行使的权利。
下列情况下可以取消探视权: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