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另外,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婚后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权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因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上规定在婚姻财产关系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此,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不能根据其收入的高低来确定权利享有的多少。即使一方未参加有报酬的工作或无固定收入,也应承认管理家务、抚养子女等劳动的价值与另一方有报酬的劳动价值相同,另一方劳动所得应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些婚前个人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对他方婚前财产进行了一定投资,使该项财产发生了明显变化的,此财产已由婚前个人所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复员费、转业费,在结婚时间超过10年以上的,以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过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与管理,财产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变化,有的已经消耗或破损,有的依然完好,有的明显减少,夫妻离婚时,应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将全部或部分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的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当然,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费用,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以及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费用,均应以共同财产支付。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哪些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析。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