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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事实收养是指什么

      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的特征包括当事人是以父母孩子的关系对外宣称,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02-08 13:31 |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已阅读:95
  • 民政局收养手续怎么办理

      民政局收养手续的办理是需要收养人全部到场并办理手续,若一方无法到场的,需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还需要当事人携带好相关证件资料,并填写好申请书,进行提交,等待审核即可。

    收养·01-12 11:10 |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已阅读:310
  • 个人收养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04-03 13:46 | 收养
    已阅读:1255
  •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怎么办理
    1、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2、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
    04-03 14:22 | 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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