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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外国人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手续

      外国人收养孩子需要的手续是通过所在国政府向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且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提交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以及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等。

    收养·11-13 11:40 | 涉外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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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两人想要收养孩子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收养条件,而且在收养孩子时,需要办理收养登记。那么涉外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收养·04-25 08:10 | 涉外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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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撤销收养登记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3、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4、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09-25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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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登记怎么办理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09-25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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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3-03-05已阅读10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