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更新时间:2021-05-20 15:29: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生老病死,很多自然人会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继承的权利。也即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那么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一、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继承法已经废止。房屋遗产的继承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实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相关一系列的规定。

二、什么是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继承法已经废止。房屋遗产的继承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实施。民法典包含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等一些列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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