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首先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必须出具放弃财产继承承诺证明。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
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2.申请时,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
3.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
(1) 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与数额等。
(2)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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