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写明父母、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即可。
2、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写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基本情况即可。
3、如果存在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除写明上述1的内容外,还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4如果存在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除上述有关内容外,还要写明继承人、转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另外,还要注意《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合法继承人证明,需要继承人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和被继承人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先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再凭以上证件和书面材料,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开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
此外在继承父母等相关人员的遗产的时候还需要继承公证。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以上的内容与继承人证明去哪里开有关,合法继承人证明,需要继承人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和被继承人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先开具亲属关系证明。这些都是基本的证件,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