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继承人的继承权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丧失后是否可以恢复,可将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一旦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丧失后,便无可挽回地永远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其后再有明确的遗嘱,其也不可继承,其继承权不可恢复。相对丧失,是指虽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继承^对被继承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如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时,其继承权可再灰复。
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是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相结合的折衷主义。针对不同的丧失事由,现行立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样,既避免了因完全不顾被继承人的意志而致扩大适用绝对丧失,也避免了因过分强调被继承人的意志,过度使用相对丧失而将任何丧失均置于被继承人宽恕的条件之下,忽视其让会危害陛,更有可能存在被继承人的所谓“宽恕”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露,而是在某种压力下作出的错误表示。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民法典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综上所述,继承权丧失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在我国采取折中主义,就是说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不意味着其对所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的丧失,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对某一继承权利丧失。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继承权的丧失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怎么理解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