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公证书原件;
2、受遗赠人身份证件;
3、遗嘱中涉及的财产的权属证明;
4、遗嘱人死亡证明材料;
5、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尤其是遗赠文书核实的材料)。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其他身份证明编号:×××××,现住×××××。
本人×××,得知×××(遗赠人)[男/女,于×××年××月××日在×××(地点)病故(死亡原因及事宜)]于×××年××月××日在××××(地点)订立有遗嘱,遗嘱指定将属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本人。现本人在此表示愿意接受其遗赠。
声明人:×××
二〇××年×月×日
1、受遗赠人的权利
(1)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要求遗嘱执行人按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
(3)当受遗赠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2、受遗赠人的义务
(1)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完成义务后方能接受遗产;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2)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那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受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额;
(4)依法缴纳不动产契税。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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