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遗产产生纠纷的,各继承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自行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和睦与团结,也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
第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对双方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文所指的子女是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由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是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是作为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例外情形如下: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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