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在场见证的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要求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母亲立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而言,遗嘱的内容包含了指定应继分和遗赠等事项。
民法典对继承,特别是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也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分为以下六种形式。分别是: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自行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对自己的财产做出明确的处分意见和安排即可。不需要继承人同意,更不需要人见证,是最简单便捷的遗嘱形式。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为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另一名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成立。
(三)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将所立遗嘱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对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母亲立遗嘱的证明人也就是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与继承人和受益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母亲立遗嘱找什么样的证明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