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生存与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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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辖区(单位)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年 月身故。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分别为:
1、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2、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3、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4、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5、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6、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7、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8、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9、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10、姓名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关系 生存状况:
备注:以上继承人为截止被继承人身故时,仍生存且身份、关系有效的全部继承人。
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
日期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新中国成立前死亡的或虽然是新中国成立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公证处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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