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就有效,是否公证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只是财产分割协议书经过公证后,效力更高。《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遗产财产分割协议书要写明,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等明确信息才有效。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
继承人:***,女,生于* 年*月*日, 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 *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 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遗产分配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不经过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产中有赠予的情况,公证更好。办理遗产公证协议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有些继承人或遗产收益人中有时会出现智力残疾、神志不清楚、年龄未成年等多种特殊情况。显然,这些人都是有继承资格的,但却不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那么我们在审查其法定代理人时,一定要慎重为之。
(二)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明确的财产不能列如分割范围。我们在办理上列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共有与合法性。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有无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是否先行分割。
(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协议人之所以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就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此,协议人是非常重视自己获益的质量和数量的。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明确不够,协议人就及有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
(四)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在公证时务中,经常遇到房屋遗产面积本身很小,但若干继承人都自愿继承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说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种类比较多,如房产若干,存款若干。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
(五)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六)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法院撤消,且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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