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内容根据遗嘱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写遗嘱最后可能无效。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遗嘱怎麽写合法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