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已经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的,是无权继承亲生来父母的遗产。但还是有特殊情况:
1、若被继承人有立遗嘱,且遗嘱中表示有过继子女的份额,则其可以继承。
2、若无遗嘱,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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