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材料。
3、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4、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报审批
6、制作公证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7、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要采取法定形式。
3、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以及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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